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已发布新的指引信(HKEX-GL116-23),敦促发行人披露充分的细节(包括定量输入参数值和具体条款),以支持达致须予公布交易代价的方式;倘代价主要基于独立估值,则必须披露关键假设及估值输入参数值。
联交所表示,其在近期审阅发行人之交易通函时发现,部分发行人通函的披露过于一般及简单。
联交所强调,仅包括定性或叙述性陈述,或没有就相关数字作出具体定量披露均属不足够。例如,如果只是在估值报告中声称,可比公司乃基于其“大部分”或“主要”从事若干业务而挑选,但并无提供任何量化基准,则是不可接受的。
以下是HKEX-GL116-23所载有关业务估值的主要披露要求的摘要:
估值法披露要求 | |
适用于所采用的任何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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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假设披露要求 | |
市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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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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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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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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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指引信还为未有取得独立估值的须予公布交易的披露提供了指引。基本上,指引信提醒发行人,应提供对厘定代价而言属关键的相关表现的充足及相关披露(定量及定性)。
要点:
- 尽管新指引信的重点似乎放在须予公布交易通函中的估值披露,但相同的原则会同样适用于带有估值的须予公布交易公告。正如联交所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第八期,2023年6月)所载关于“在交易中业务估值的披露”的内容:若目标公司的估值是达成须予公布的交易代价或其他重要条款的基础之主要因素,则须于相关公告及通函内披露该等估值。换句话说,今后相关交易公告中也应披露对估值方法选择的明确说明,并包括对主要估值假设和输入参数值的详细而具体的披露。
- 另外,尽管新指引信仅针对须予公布的交易,但我们预计联交所也将要求就关连交易的估值进行类似的严格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