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

因应中国内地和香港近期立法发展而考虑资产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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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和香港近期的一些法律发展,使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在保护其资产免受债权人申索影响方面带来新的挑战。

本《法律动态》旨在从保护资产的角度出发,概述这些法律变化对高净值人士的潜在影响,并简要介绍如何善用人寿保险产品和酌情信托结构作为有效的保护资产的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新《公司法》

中国新《公司法》已于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引入和扩大了一些适用于中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人员”)、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范围。这些人员如果违反关于出资、利润分配、减资、财务资助、清算、逃避债务等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倘若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事,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

  • 公司高级人员负有谨慎和勤勉的一般责任,并须以中国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公司高级人员履行职责时造成其他方伤害的,中国公司本身固然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如果该等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则他们自身也可能须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个人责任。
  • 公司高级人员亦须查核股东出资,并监察任何可能损害中国公司的非法提款、减资、利润分配或财务资助行为。如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做到这些,甚或其参与、纵容或默许股东或其他人的非法行为或滥权行径,他们也可能有责任向中国公司支付赔偿。
  • 如果中国公司被清算,董事负责处理清算过程,如因过失或玩忽职守给中国公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被追究责任。
  • 尽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身并非董事,但也可被视为实际或影子董事,因此须相应地承担并履行董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中国公司忠实地和勤勉地行事,以及不得损害中国公司的利益。如果公司高级人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示或指挥下作出任何不当行为,导致对中国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害,则该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须与公司高级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香港与中国内地相互强制执行判决的新制度

根据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新《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可在香港强制执行的中国内地判决的范围已经扩大。以下是其中三项主要变化:

  • 涵盖更大范围的判决 – 新制度(虽仍有一系列被排除的判决)涵盖民事和商业性质的金钱和非金钱判决,并延伸至刑事法律程序中产生的补偿和损害赔偿命令。这也包括就新修订的中国《刑法》(已于2024 年 3 月 1 日生效)中适用于公司高级人员、国有企业员工及私营部门对应人员的罪行作出的命令。
  • 适用于更多法院 – 就初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而言,现在几乎所有由初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都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
  • 移除专有司法管辖权要求 – 在旧制度下,内地判决债权人必须证明当事方已在相关合约中同意接受内地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在新制度下,内地判决债权人只须向香港法院证明原中国法院法律程序如何与中国内地有足够关连,即可满足司法管辖权的要求。

未得到满足的内地判决债权人可向香港法院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的判决一旦被接受,就可以像香港法院的判决一样予以强制执行,并有适用于强制执行的各种补救措施,例如防止资产流失的资产冻结令(即Mareva强制令)、针对证券或土地财产的押记令、针对银行结余的第三债务人命令等。

资产保护的可选方案

现金和非现金资产:酌情信托

相较于由高净值人士以个人名义持有资产,将资产转入酌情信托可用来保护现金和非现金资产(如房地产、公司股份等)免受债权人申索影响。

什么是酌情信托?在酌情信托的架构下:

  • 受托人在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后,可酌情决定如何分配信托资产。受托人须按照信托契据的条款及符合受益人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使酌情权。尽管受托人有权考虑信托成立人和受益人的意愿,可是这些意愿均不对受托人具有约束力;和
  • 在受托人决定分配信托资产予受益人之前,受益人对信托资产没有既得权益。

为保护资产而设立的酌情信托的特点包括:

  • 信托不可撤销
  • 成立信托的高净值人士不能是该信托的受益人
  • 成立信托的高净值人士不得保留对信托的控制权或影响力;和
  • 成立信托的高净值人士将资产转入信托时: 
    1. 没有任何意图欺诈债权人;以及
    2. 其应该有偿付能力,而且在信托结构之外其具有足够资产用以偿还可预见的债务。

高净值人士在设立酌情信托时需考虑的重要事项包括:

  • 高净值人士必须放弃其对自身资产的控制权 – 受托人有权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而设立信托的高净值人士则没有此权力。
  • 税务和申报事宜 – 高净值人士应该考虑将资产转入信托及向受益人分配资产时可能涉及的税务和申报事宜,尤其当受益人居住在高税收地区。
  • 传承规划目标 – 虽然酌情信托在调整资产分配方面提供了较高的灵活性,但受托人可能会偏离高净值人士在意愿书中表达的意愿。相比之下,订立遗嘱让高净值人士得以决定如何分配其遗产予继承人,而该决定将对遗嘱执行人具约束力。
  • 选择受托人 – 如果受托人是高净值人士的近亲或好友,他们可能被视为受高净值人士的影响和控制。高净值人士不妨考虑任命专业、独立的受托人。
  • 设立和维持信托的费用 – 受托人的收费、法律费用以及设立信托、将资产转移到信托和维持信托的其他费用都应在考虑之列。
现金资产:保险

人寿保险是有助于资产保护、财富和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高净值人士还可以利用酌情信托购买人寿保险,即是以信托来支付并拥有人寿保险,这意味着该信托在高净值人士有生之年都免受债权人的申索。

人寿保险金不受遗嘱认证程序的约束,也不受债权人申索的影响,这意味着在受保人过世时,身故赔偿可以立即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

人寿保险产品可用作金融资产,除了保险保障外,还有储蓄和投资的功能。

人寿保单还可用作抵押,以获得贷款作为保费的融资。

结论

中国的新《公司法》扩大了中国公司高级人员、股东和最终控制人的潜在责任范围,加上香港与中国内地相互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新制度,现在可能是审慎考虑资产保护方案的适当时机。

如果您想了解这些资产保护方案,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乐意为您提供量身定制的策略,驾驭复杂的法律环境,保护您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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