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一新规草案,拟对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或“委员会”)提交申请以寻求获批涉及外国投资交易的申报主体收取费用。新规草案并未指明该新规生效的日期,也没有说明该申报费要求将于何时开始适用于相关交易。
该新规旨在实施《 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第1723节,该节授权CFIUS可收取费用。该申报费适用于本所2月份法律动态中讨论的《联邦规则汇编》第31卷第800部分下的“受管辖交易”以及第802部分下的“受管辖房地产交易”,适用的交易价值为至少50万美元。如果当事方提交了声明(向CFIUS提交的关于交易的简短申报),则无需缴纳申报费。但如果交易当事方向委员会提交了通知,包括在委员会对声明进行评估之后提交的通知,且CFIUS要求或建议当事方提交书面通知,则需要缴纳申请费。如果常务主席(staff chairperson)允许当事方撤回并重新提交通知,则除了需要提供新信息的少数情况之外,并不需要缴纳额外的申报费。
根据新规草案,申报费范围在750美元至300,000美元之间,具体取决于交易的价值:
交易价值 | 申报费 |
低于50万美元 | 不收费 |
等于或高于50万美元,但低于500万美元 | 750美元 |
等于或高于500万美元,但低于5,000万美元 | 7,500美元 |
等于或高于5,000万美元,但低于2.5亿美元 | 75,000美元 |
等于或高于2.5亿美元,但低于7.5亿美元 | 150,000美元 |
等于或高于7.5亿美元 | 300,000美元 |
新规草案下的“交易价值”是指在相关交易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外国人或其代表已经或将要支付的所有对价的总价值。
根据新规草案,CFIUS在相应的申报费被支付之前,不会接受申请审查的通知。因此,若当事方在支付正确的费用之前提交通知,会使CFIUS审查时间延迟。另外,常务主席如果断定当事方支付的申报费不足(例如,常务主席不同意当事方对交易的估值),也可能会拒绝接受通知。不过在拒绝接受该通知之前,常务主席必须将欠缴部分书面告知当事方,并给予当事方三个工作日以支付剩余的申报费。
新规草案还要求当事方在通知中提供其他信息:当事方必须在通知中纳入交易价值和当事方对申报费的评估,包括当事方如何确定估值的解释。
美国财政部于3月9日在联邦公报中刊登了该新规草案。关于新规草案的书面意见须在2020年4月3日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