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年来,船舶租赁的日益普及和业务增长——特别是在中国和亚洲其他地区——已成为全球海运业最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由于欧洲和其他地区的金融机构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导致许多银行退出向海运业提供融资的行列,船舶租赁为那些寻求购买新船和二手船的公司提供了资金来源,从而受到业界欢迎。香港已经认识到有必要吸引这项业务,以便与新加坡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收优惠计划竞争,使香港继续担任世界金融中心和海运枢纽之一的角色。
2020年6月19日,香港政府发布了备受期待的《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修订条例》),其中包含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船舶租赁管理商适用的利得税宽减(船舶租赁税收优惠),这部分内容可在《修订条例》第14O至14ZB条找到。简而言之:从合资格船舶租赁收入中获得的利润免征利得税;从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中获得的利润要么免征利得税(如果是向关联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要么以8.25%的优惠利得税税率征税(如果是向非关联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标准利得税税率为16.5%)。《修订条例》已加入防止滥用条文,以维护税务体制的健全性和遵行最新的国际税务规例(经合组织的“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措施)。《修订条例》于2020年4月1日生效。
香港公司要求
船舶租赁税收优惠针对的管理商须符合以下条件:总部位于香港,使用另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来拥有和租赁至少500总吨的船舶,这些船舶是根据与关联方承租人或第三方承租人订立的营运或融资租约在香港水域以外使用。这些船舶必须能够在香港水域以外航行。根据《修订条例》的定义,“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仅从事合资格船舶租赁活动的公司(对于船舶租赁管理商而言,从事某些不合资格的活动仍是允许的)。这就排除了该制度适用于同时从事船舶客运或货运业务的香港公司的可能性。船舶租赁管理商和船舶出租商都必须在香港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其所有营利性活动也必须在香港开展。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选择向香港税务局申请船舶租赁税收优惠,税务局有权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相关条件。申请船舶租赁税收优惠并不需要有一家合资格船舶租赁公司及一家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公司。
对于船舶租赁公司的最低条件要求: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进行管理和控制,拥有或租赁一艘或多艘合资格船舶,是根据营运租约或融资租约将这些船舶租赁出去,以供在香港水域以外使用。船舶租赁公司必须(a)有足够数量的全职雇员,及(b)有足够的营运开支。其必须在香港至少有两名全职员工(这一标准对于初创企业来说通常是足够的,但如果公司有很多合同,则可能需要有更多员工,该数目将由税务局确定),且年度营运开支最低为780万港币(约合100万美元,包括船舶租赁公司拥有或租赁船舶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成本)。
对于租约的要求
合资格船舶租约是指船舶租赁公司将合资格船舶租赁给另一家船舶出租商、船舶营运商或船舶租赁管理商的租约。它的范围很广,包括售后回租。船舶必须能够“航行”,因此尚不确定浮式生产储存卸载装置(FPSO)、浮式储存再气化装置(FSRU)或驳船是否符合该制度的资格要求。关于这一要点的指引将受到欢迎,特别是因为新加坡的税收优惠制度适用范围是纳入了这些类型的船舶。对于船舶租赁管理活动,除了要求其必须由在香港注册成立、在香港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开展之外,还必须至少有一名全职员工,且年度营运开支最低为100万港币(约合129,000美元)。一项安全港规则让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可以从事某些不合资格的活动,前提是其利润的至少75%来自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而该公司用于开展合资格活动的资产价值至少占其总资产价值的75%。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是指成立或管理一家特殊目的公司,以拥有一艘租赁船舶、安排购置或租赁船舶以及管理租约。
《修订条例》载有一项视同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将一艘船舶视同为“资本资产”:该船舶已作为一项合资格船舶租赁业务的一部分而被持有三年。这项添加的规定受到欢迎,其为一艘船舶被出售时的税收地位提供了一些澄清,因为在香港,出售资本资产的所得无需缴纳利得税,而如果不是资本资产,则通常应课利得税。对于在持有满三年之前出售的船舶,其税收地位将取决于相关事实和情况。
香港优于新加坡
香港的船舶租赁税收优惠条件比新加坡的此类条件要宽松。该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香港成为船舶租赁活动的首选司法管辖区。当然,只有时间才能证明中国的租赁公司以及其他出租商和管理商是否会利用这一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