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在最新刊发的有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的咨询文件中,建议对SPAC采取审慎方针,在SPAC不同阶段施加多种保障或限制措施。
联交所表示,有关建议会使香港的SPAC上市制度比美国严格。
SPAC是一种通过首次上市筹集资金的空壳公司,筹资目的是为了在上市后一段预设期限(通常为24个月)内收购目标公司的业务(SPAC并购交易)。如果SPAC并购交易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交易后形成的公司(继承公司)就成为代替该SPAC的上市发行人。但如果SPAC并购交易不能在SPAC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该SPAC将被清盘。
在本篇法律动态中,我们总结了联交所在这一新刊发咨询文件就SPAC每个不同阶段提出的主要建议。
SPAC的成立和上市
SPAC发起人
根据联交所的说法,SPAC发起人通常指具有私募股权、企业融资及/或相关行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
联交所建议:
- SPAC发起人必须符合联交所的适合性及资格要求。
- 必须有至少一名SPAC发起人为证监会持牌公司(持有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 并持有至少10%发起人股份。
- 发起人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构成SPAC董事会的大多数。
- 向发起人发行的证券(发起人股份及发起人权证)不具有上市资格;不允许转移实益拥有权(但实益拥有权将可以转换为继承公司的股份)。
- SPAC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发起人承担(见下面的首次发售——信托账户)。
投资者/股东
- 在SPAC并购交易前,SPAC证券的认购和买卖仅限专业投资者。
- 每类SPAC证券(通常为股份和权证)必须分配给至少75名专业投资者,当中必须有至少3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
首次发售
- 最低集资金额为港币10亿元。
- 最低发行价为港币10元。
- 信托账户:首次发售所筹集的款项总额(不包括通过发行发起人股份及发起人权证筹集的资金)必须100%全部存入由合资格受托人/保管人运作且位于香港的封闭式信托账户。除非为了以下目的,否则SPAC不得使用这些资金:
(a) 将资金退还给选择了赎回SPAC股份的SPAC股东(见下);
(b) 完成SPAC并购交易;或
(c) 在SPAC并购交易无法于最后期限前完成的情况下,将资金退还给SPAC股东。
股份赎回权
- 在特定情形下,SPAC必须为股东提供股份赎回权,让股东可以选择按SPAC首次发售价格(另加应计利息,利息金额按以信托账户持有的金额按比例计算)赎回其所有或部分股份;SPAC不得对股东可赎回的股份数目设限。
- 股东只能在投票反对涉及下述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案的情况下,才能赎回用以投票反对的该部分股份:(a)管理SPAC的SPAC发起人的重大变动;(b)SPAC并购交易;或(c)延长SPAC并购交易期限。
摊薄上限
- 发起人股份——以首次发售日期SPAC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为上限,但可在继承公司达到预设的表现目标后进一步发行最多10%的发起人股份(即提成部分)。
- 发起人权证——权证行使后所获得股份的上限为该等权证发行时SPAC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 禁止所发行的权证合计(即包括SPAC权证及发起人权证)会令行使后所获得的股份多于该等权证发行时已发行股份数目的30%。
SPAC并购交易
视为新上市——SPAC与SPAC并购目标之间最终促成继承公司上市的业务合并(SPAC并购交易)将被视为“反收购行动(RTO)”。
这意味着:
- 继承公司必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最低市值规定及财务资格测试。
- 继承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一名保荐人协助其申请上市并进行保荐人尽职审查。
- 不需要公开发售继承公司的股份来作为SPAC并购交易的一部分。
- 继承公司的证券不再仅限由专业投资者进行买卖。
SPAC并购目标
- 并购目标的公平市值必须达到SPAC首次发售所筹得资金(进行任何股份赎回前)的至少80%。
- 并购目标必须有业务运作;投资公司不能作为合资格SPAC并购目标。
SPAC并购交易的期限
- 公布SPAC并购交易最终条款的公告必须在SPAC首次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刊发。
- SPAC并购交易必须在SPAC首次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
- SPAC可在获得股东大会以股东普通决议方式批准延长上述SPAC并购交易的期限(SPAC发起人及其各自紧密联系人不得就该决议投票表决)后,向联交所提出批准延期的要求。
- 延期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独立第三方投资者
- SPAC并购交易必须要有独立第三方投资者参与,从独立第三方投资者募集的资金须占继承公司上市时预期市值的至少25%(若预期市值超过15亿港币,则须占其至少15-25%)。
- 该等投资者必须符合适用于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规定。
- 该等投资者中必须至少有一家为资产管理公司,而该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资金规模至少达港币10亿元, 并持有继承公司上市时至少5%的已发行股份。
股东批准
- SPAC并购交易须于股东大会上经SPAC股东批准作实(不得以股东书面批准代替)。
- SPAC发起人及其紧密联系人不得于该股东大会上参与投票表决。
- 若SPAC并购交易导致控制权有所转变,则SPAC的原控股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不得投票赞成相关决议案。
公开市场规定
- 继承公司必须确保(a)其股份由至少100名股东持有;(b)其已发行股份总数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持有;及(c)其首三名最大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不超过50%。
清盘及除牌
停牌——如果SPAC未能在适用的期限内(包括已获批准延长的期限内)公布/完成SPAC并购交易,或未能在SPAC发起人出现重大变动后一个月内就该变动取得所需的股东批准,则联交所将对SPAC的证券停牌。
将资金退还给股东——SPAC必须在上述停牌的一个月内,按比例将在首次发售中筹集之款项的100%按股份发行价另加应计利息全数退还给股东(不包括发起人股份持有人)。
取消上市地位——在将资金退还给股东后,SPAC必须清盘。清盘完成后,联交所将自动取消该SPAC的上市地位。
评论
鉴于联交所建议的上述控制措施较为严格,市场对此的反馈值得留意。咨询期将于2021年10月31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