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公布新修订的规则,旨在提高香港市场的吸引力,尤其是对大中华发行人的吸引力。新规则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咨询总结》(《咨询总结》)详细列出了这些修订,本篇法律动态将讨论其中的一些关键变化。
最重要的是,联交所修订了对于双重主要上市和第二上市的要求,以推动已经在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市场或伦敦证交所主市场(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种类更为广泛的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特别是那些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发行人(大中华发行人)。联交所还将对所有发行人采用同一套核心股东保障水平(核心水平)。
双重主要上市
在目前的制度下,拥有不合规的不同投票权(WVR)及/或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和“非大中华发行人”只能申请在香港作第二上市。
自2022年1月1日起,此类发行人也可以直接申请在香港作双重主要上市。
- “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大中华发行人: (i) 于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或 (ii) 截至2020年10月30日为止由法团身份的WVR受益人控制及于2017年12月15日后但于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非大中华发行人”指在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而其业务并非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发行人。“不合规的”架构指那些不完全符合《上市规则》或相关联交所指引信要求的架构。
不合规的WVR架构及/或VIE架构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保留: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或非大中华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现行适用于具有WVR架构并寻求第二上市的合资格发行人的合资格性及合适性规定——包括须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同时市值达到港币400亿元(或港币100亿元且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的营业额达港币10亿元)——并且遵守相关披露规定。
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或非大中华发行人如果后来从其上市的合资格交易所除牌,仍可以保留该等在双重主要上市时生效的不合规的WVR及/或VIE架构。同理,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或非大中华发行人如果因海外除牌、转移或转为主要上市(见下文)而成为在香港主要上市的发行人,则仍可以保留该等不合规架构。
第二上市
目前在联交所作第二上市有两种途径。为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并降低复杂性,联交所现决定将所有相关内容整合为一个专门的海外发行人第二上市的章节——即修订后的第十九C章。除了将现有做法编纳成规之外,与第二上市有关的其他主要变化包括:
- 对不具有WVR架构的发行人取消“创新产业公司”的规定
正如联交所解释的,“创新产业公司”的规定最初是针对大中华发行人设计的——即通过将第二上市申请人“局限于”从事新经济行业的发行人,防止WVR架构在香港市场变得太普遍。迄今为止,所有寻求通过优惠途径(大中华发行人能够采取的唯一途径)来港进行第二上市的申请人都需要证明其为“创新产业公司”,作为合适性要求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是否具有WVR架构。
但为了吸引发行人——尤其是从事传统行业的大中华发行人——进行第二上市,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于所有不具有WVR架构的海外发行人都将取消上述“创新产业公司”规定。
取消这一“创新产业公司”规定后,那些具有(上述)不合规VIE架构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和非大中华发行人在寻求第二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时也将受益,前提是该等不具有WVR架构。
- 降低对不具有WVR架构的发行人的市值要求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所有不具有WVR架构的海外发行人(包括那些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发行人)都将可根据修订后的第十九C章寻求第二上市,前提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市值至少港币30亿元,且在合资格交易所(或其他认可交易所,但仅适用于非大中华海外发行人)有至少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或
B. 市值至少港币100亿元,且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
不具有WVR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将大大受益于这一调整,因目前对其的要求是市值须达港币400亿元(或港币100亿元且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的营业额达港币10亿元)。再加上取消了“创新产业公司”规定, 2022年1月1日新规则生效后预计将有更多的不具有WVR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进行第二上市。
上市地位变更
联交所亦会刊发有关“上市地位变更”的指引信,就在联交所主板的上市地位从第二上市变更为双重主要上市或主要上市提供指引。新指引信也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根据该指引信,第二上市的海外发行人在从其主要上市交易所除牌(海外除牌)的情况下将被视为主要上市发行人;或在其大部分上市股份的交易转移至联交所(转移)或其自愿从第二上市转换至双重主要上市(转为主要上市)的情况下,将被视为双重主要上市发行人。
上市地位变更后,发行人基于其第二上市地位或以其第二上市地位为条件而适用的所有例外情况、豁免及宽免即不再适用,新指引信另有规定的除外。
核心水平
核心水平取代了现有的《上市规则》附录三——“公司章程”,旨在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水平的保护,并将适用于所有发行人。
因此,现有上市发行人应采取措施来确定其已完全遵守核心水平;否则,其组织章程文件必须于2022年1月1日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前,完成作出任何所需修订以符合核心水平。以下是修订要点:
- 序言
发行人须证明其须遵守的当地法律、规则及规例与其组织章程文件结合起来如何可以达到核心水平的要求。
- 股东大会
发行人须就举行股东大会给予股东合理书面通知(通常指分别于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他股东大会的至少21天及至少 14 天前发出);一般而言,发行人须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股东的发言/投票权
股东须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或投票,除非个别股东受《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例如股东在该事宜中持有重大权益)。
不过,如果发行人所受规管的外国法律或规例不准限制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投票的权利,发行人可能需要与联交所订立承诺,制定措施以达到同等限制。
- 股东召开会议的权利
持有发行人少数权益的股东有权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为召开会议所必须取得的最低股东支持比例不得高于发行人股本所附带投票权的10%。
- 绝大多数票
“绝大多数票”指占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投票权至少四分之三票数——这是批准发行人组织章程文件变更或自愿清盘的强制性门槛。
至于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须经持有附带相关权利类别股份的发行人股东以绝大多数票批准。另外,有关大会的最低法定人数为至少三分之一的该类别股份股东。
- 调整/豁免
中国内地发行人在某些方面需要遵守经过调整的核心水平——特别是,允许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不同,以及票数只须达三分之二(而不是四分之三)便可构成“绝大多数票”。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通常不会批准对核心水平规定的更改。但如果因应个别情况而批准,该等豁免或修改应在上市文件(可能亦要在公司资料报表)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