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作者 王鑑玉,上海盟博律师事务所(一家位于上海的中国律所,与孖士打有着密切合作关系)
期待已久的中国《公司法》修正案(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颁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可以说是自1993年中国建立公司法制度以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
本系列的第一部分(和后续更新)探讨了与股东出资有关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影响公司治理的修订。
本系列动态的第三部分探讨的是责任问题。新公司法中包含的一些条款,有的新增了潜在责任的领域,有的则强化或扩大了现有要求。
这些问题不仅涉及董事,还涉及监事、高管团队成员(董监高)和股东。
加强内部制衡
新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摒弃了由股东支配的公司结构;新的法律框架鼓励通过更加独立的董事会进行审查——且董监高被期待从公司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利益出发。
股东活动/董监高——新公司法鼓励对股东活动进行更好地内部监管,规定如果董监高在某些情况下协助或忽视股东的不当行为,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董监高可以向股东提出主张,而股东更换“问题”董事的能力被削弱,因为随意更换董事的权力将受到制约。
例如:
- 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未按期出资,则可能被处以罚款。
- 为鼓励内部自我监管,可以对就虚假出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个人罚款。
- 如果董监高参与或未反对股东滥用权力,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影子董事/股东——另一个有关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内的责任的点与可能不担任职务或并非注册股东但仍享有控制权的相关方有关。
- 现在,享有实际控制权1并能指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方,如果其行为被视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可被追究连带责任。
- 新公司法还确认,控股股东2经常控制着董事的行为和决定。其中一条规定,如果控股股东不担任董事,但仍控制董事的行为,则控股股东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分担
上文讨论的是新公司法如何通过鼓励更独立的董事会来促进内部制衡,而董监高则负有维护公司利益的重要职责(股东不适当指示的余地较小)。
关于股权转让的新规定似乎采取了类似的做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股东责任,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新的制约(第88条)。
- 转让已认缴注册但未届出资期限的注册资本的,如果受让人随后未按期缴纳出资,转让人将承担补充责任。
- 就转让的注册资本而言,如果将来发现出资不足,也适用类似的规定——即转让人将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可能带来重大影响,必定需要谨慎准备文件,通过确保受让人和转让人自身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也维护公司的利益。
公司结构
一些规定也可能影响公司集团的结构方式。
如果业务运营涉及多家公司,则将成为可能引发新的潜在股东责任领域。利用两家或多家公司逃避债务,则每家公司可能均须对该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前所述,针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指示董监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就如同其负有忠实义务应为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利益行事一样(第一百八十条),并与按照其指示行事的该等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股东拥有一项新的权利,即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这使得该等人员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并承担潜在的责任,从而加强对股东的保护。
高级管理层的义务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一直以来,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对该等义务作出明确定义。
现就此方面作出一些说明,除其他事项外,公司法要求:
- 虽然已禁止高级管理层在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但新公司法现将这一要求扩大到监事。
- 董监高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取得其批准后,方可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 董监高的近亲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进行交易,也应遵守该要求。
个人责任——可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追究其个人责任的情况大大增加。
- 对于因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抽逃出资、违法分配利润、违反新法减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以个人身份承担责任。此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可能须向第三方承担个人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监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董监高在该等情况下应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个人责任。
- 董监高须意识到,新公司法项下的潜在责任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非国有企业中的某些人员,如董监高,有以下情形的,如果情节严重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i) 为自己或另一方的利益实际经营公司业务而获取非法利益,或 (ii) 从事与其任职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 如果将对公司进行清算,则董事应对清算负有最终责任(且必须成立清算组)。这一规定与现行法律(现行法律规定股东负有该等责任)有所出入。非常重要的是,如果该等董事未能履行相关清算义务并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则可能会被追究个人责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控股股东的指示行事,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采取行动
在公司法修正案下,董监高和股东将承担新的责任。如果董监高未对违规股东采取行动,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对第三方承担责任。
考虑到对注册资本的出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需要谨慎起草股权转让协议,例如,可能需要考虑增加赔偿和担保条款。
董事会会议充当股东会会议的情形也将不复存在,因为现在董事需要独立行事;同时,许多新规定也大大提高了董事会的独立性。
在推出的新框架中,也可能存在一些空白。
例如,如果董监高因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先请求公司监事会采取行动,然后才能自行采取行动。但是,正如我们在往期法律动态中所指出的,一些公司可能未设监事会或监事——在此情形下,目前尚不清楚股东是否可以直接采取行动。
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和董监高的新权利也引发了一些劳动法相关的问题。
在母公司干预子公司运营的情况下,有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新安排可能会使员工纠纷复杂化。此外,股东直接免去董事的权利现在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可能会使此类解任变得更加复杂(有必要从一开始就更加谨慎地起草董事聘任协议)。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需要安抚那些担心可能承担新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些人可能会因缺乏保护而不愿意接受任命。
这也引发了一些有关管理协议的问题——例如,酒店可能受管理协议的约束,其中规定酒店业主的员工需要听从第三方管理公司的指示。新公司法很可能意味着需要重新审核该等安排。
持续的审核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即新公司法生效后仅六个月,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方面均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例如,旧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要调整架构)。
鉴于某些方面仍有待明确,这个期限对许多公司来说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显然,所有公司均需了解新公司法的各项修订,并需审核内部结构、股东协议、劳动合同和可能存在的管理协议,以确保在调整架构时合理地平衡相关职责和责任。
鉴于某些事项仍有待明确,并且可能需要制定新的法规,这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1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公司的业务和公司治理的人。
2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