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更新其机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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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修订之后历经6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近期再次更新了其旗舰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规则》),该规则将于2024年6月1日生效。 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包括:

  1. 赋予HKIAC在仲裁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时撤销对该仲裁员指定的权力(第13.10条),赋予仲裁庭决定初步问题的权力(第13.6条),以及规定更严格的审理终结程序和作出裁决的期限(第31.1条和第31.2条),从而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
  2. 与社会责任和价值保持一致,鼓励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提名仲裁员时考虑多样性因素(第9A条)、强调仲裁程序中的信息安全(第13.1条和第45A条),并要求仲裁庭在制定仲裁程序和决定仲裁费用时考虑环境影响(第13.1条和第34.4条)。 
  3. 其他改进,例如扩大电子通讯的范围(第3.1条),明确根据多份合同启动单个仲裁对仲裁庭组成的影响,从而与合并仲裁的情形下对仲裁庭组成的影响保持一致(第29.2条),以及澄清与仲裁费用有关的规定(第35.1条和第35.3条)。

自2018年上次修订《规则》以来,HKIAC的统计数据显示,案件数量、金额和当事人的多样性都在持续增长。 在2023年的最新统计数据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所有仲裁案件的争议金额创下新高。1

事实上,2018年版的《规则》已经为仲裁的有效和高效进行奠定了基础。 2018年版的《规则》在修订当时已经引入了许多重大的修订,如初期决定程序、第三方资助、紧急仲裁、以及对多份合同仲裁的改进。相比之下,正如HKIAC所说,2024年版最新修订主要是对已被广泛公认为市场领先的仲裁规则的“完善”。  

具体而言,本次最新修订的细节主要包括:

  1. 书面通讯(第3.1(f)条)。 除了现有的书面通讯传送方式(例如电子邮件、传真、快递和安全在线存储库系统等)之外,还进一步明确及增加了“以HKIAC和组成后的仲裁庭批准为前提,以当事人同意使用的任何其他电子通讯形式”。在即时通讯技术日新月异发展的背景下,这为各方当事人参与仲裁的通讯方式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2. 提名的多样性(第9A条)。 这一新条款鼓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提名仲裁员时,以及要求HKIAC在指定仲裁员时,要考虑多样性因素。 这一修订再次反映了HKIAC自2016年以来为履行其改善仲裁平等代表权的承诺(ERA承诺)而做出的持续努力。
  3. 信息安全(第13.1条和第45A条)。 新增加的第45A 条允许各方就保护共享、存储或处理的信息的合理措施达成合意。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保障此类信息的安全向各方作出指令。如果发生违反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指令的信息安全措施的行为,仲裁庭在与各方商议后,可以作出指令、决定或裁决来处理此类违规行为。在当前数据安全和跨境数据传输的复杂法律和监管环境中,这是一项保护仲裁各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工具。有关在国际商事争议案件背景下跨境数据传输的讨论,请点击此链接以参阅我们之前的文章:https://www.mayerbrown.com/en/insights/publications/2024/01/cross-border-transfer-of-evidence-from-mainland-china-under-international-commercial-dispute-resolution-scenarios 
  4. 环境影响(第13.1条和第34.4(f)条)。 仲裁庭在制定并采用适当的仲裁程序时,必须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当仲裁庭考虑仲裁费用是否合理、仲裁费用是否以及如何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担时,仲裁庭现在需要将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纳入考虑因素。这一面向“绿色仲裁”的举措很好地响应了为了应对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挑战而被几乎所有国家和行业广泛采用的全球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倡议。
  5. 进一步明确及加强仲裁庭的案件管理权(第13.6条)。 除了现有规则授予的仲裁庭对案件有关问题作出初期决定的权力外,新修订的规定还授权仲裁庭在与当事人商议后,通过积极管理案件程序提高案件裁决的效率。仲裁庭可以采取的程序措施包括:确定仲裁庭认为可以解决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争议事项的初步问题,分步进行仲裁,分阶段进行仲裁,并确定应在仲裁哪个阶段决定任何争议事项。 
  6. 避免利益冲突(第13.9条)。 仲裁庭有权在与当事人商议后,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避免因一方代理人变动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将一方拟议的新代理人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 
  7. 保持效率或完整性(第13.10条)。与当事人和仲裁庭商议后,HKIAC有权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维护仲裁的效率或公正性,包括在仲裁员无法或未能履行其职责的特殊情况下撤销对该仲裁员的指定。 
  8. 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第29.2条)。 增加本款是为了澄清,如果HKIAC决定多份合同下的单个仲裁已适当启动,仲裁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放弃指定仲裁员的权利。这使该安排与第28.8条成功合并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的情况保持一致。 
  9. 审理终结和作出裁决的规定期限(第31.1条和第31.2条)。仲裁庭必须在最后提交的实质性口头或书面意见后45天内宣布整个仲裁程序或相关阶段审理终结。自仲裁庭宣布整个仲裁程序或其任何阶段审理终结之日起计,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日期不得迟于之后的三个月。根据第31.2条,该期限可经当事人同意或由HKIAC予以延长。 
  10. 仲裁费用(第34.1条和第34.4条)。  第34.1条现在将紧急救济程序的费用列为“仲裁费用”的一部分。 新的第34.4条列出了仲裁庭在决定仲裁费用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和如何分担仲裁费用时的考虑因素,包括:当事人的相对成功结果、争议规模和复杂程度、当事人与仲裁程序相关的行为、任何第三方资助安排或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及/或任何由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本所(孖士打律师行)的杨春雷律师、吴卓然律师和陈凯琦律师对《规则》草案提出了评论意见,为《规则》的修订做出了贡献。已公布的《规则2》对提供建议、意见和指导的人士(包括本所三位律师)特别作出了鸣谢。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本文作者或您在本所香港诉讼及争议解决团队的联系人。 


1 https://www.hkiac.org/news/hkiac-releases-statistics-2023 

2 https://www.hkiac.org/news/hkiac-releases-2024-administered-arbitration-rules-effective-1-june-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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