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银行监管律师专精于指导全球银行机构游刃于经纬交织的监管网络。我们的银行监管业务多次针对引发棘手或未有判决先例的法律及监管问题的拟议活动成功获得积极、及时的监管回应。
我们向金融服务公司及其非金融对手方就其所面临的区域性、国家及国际申请、审核及合规要求提供监管意见。我们的咨询服务不仅覆盖金融机构、业务及产品线,还延伸至:管治及监督;结构性及组织性规定;国内及国际金融报告及监管资本标准;企业管治、监管申请及利益冲突;新产品的开发;贷款限额及量化活动标准;监管审查及检查;以及破产/解散事宜。
金融改革立法
我们就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ARP)、定期资产抵押证券贷款工具(TALF)以及近期实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我们尤其擅长就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影响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该法案的影响涉及:资本要求、投资组合活动(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衍生品投资、消费者借贷以及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SIFI)的监管意义。
监管合规咨询
我们就美国联邦及州法律下的主要监管申请及审核要求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其中包括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案》(Bank Holding Company Act)、《国民银行法案》(National Bank Act)、《国际银行法案》(International Bank Act)、《银行控制变更法案》(Change in Bank Control Act)、《房主贷款法案》(Home Owners’ Loan Act in the US)、英国《金融服务法案》以及香港《银行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保险公司条例》。我们亦依据美国《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英国《犯罪得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香港《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以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 条例》(United Nations (Anti-Terrorism Measures) Ordinance)项下的反洗钱政策及程序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我们协助客户设计受管制的交易结构并编制交易文件,并就所有必需监管申请及通知文件的准备、提交、谈判提供咨询。我们亦协助客户解决企业交易相关的复杂管理问题,并向董事会及董事委员会就企业管治及监督、与附属公司的交易、内部审核、风险管理及管理层继任等问题提供咨询。
与监管机构合作
我们的银行监管业务部对联邦及州金融监管机构具有深入了解,在与之“交手”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包括金融服务监管及执行业务律师在内的本行所有律师均与重要的联邦及州监管当局建立了广泛、长期的工作关系。透过上述关系,我们在监管机构当中声誉斐然,尤以创新力、敏锐的法律及实践智慧、深思熟虑、迅速回应及诚信著称。
我们的工作方法
理论上,我们通常以协商而不是敌对的方法应对监管机构。我们坚信,维持并改善客户与监管机构的关系是法律意见与服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同时,我们亦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出现争议性或对抗性监管问题,我们将全力以赴,为客户提供积极、有效的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