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8月24日的纪律行动声明中,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向某已除牌公司(“该公司”)的六名董事(其中两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并对其进行公开谴责。
‘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属于严厉的声誉制裁,是指联交所认为,这些董事继续留任或假如仍留任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有损或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该公司的股份自2020年6月起长期停牌,其上市地位于2022年11月被取消。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是在其核数师辞任,从而披露若干重大审核事项的细节后被首次发现的。经进一步调查,联交所发现:
- 该公司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向其董事会主席(“该主席”)提供近1.5亿人民币的贷款及垫款,而这些资金仅为该主席的个人利益而提供,有违该公司的商业利益。
- 在核数师辞任之前,该公司一直隐瞒有关审核事项的资料;当核数师向该公司提出其关注时,并无董事主动向该公司管理层查问有关垫款的性质,又或采取其他行动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 在考虑该主席订立的一份投资协议(以认购某首次公开募股上市申请人价值3,000万美元的股份)时,概无董事就该主席没有寻求董事会事先批准,违反公司内部政策一事作出查问,也没有立即披露认购事项(构成主要交易)。相关披露是近三周之后才作出。
- 该公司未有及时披露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共14份向其所属集团送达的清盘呈请,其中一份是在近一年后才予公告。
联交所在批评两位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制裁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时表示,两人严重无视其在《上市规则》下作为董事的义务——在获悉该公司一再延迟就清盘呈请刊发公告后概无采取任何行动,也未有对该公司年报所披露的应收一名董事(该主席)款项提问;而他们未能促使该公司披露审核事项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要点
独立非执行董事虽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营运及管理,但在遵守《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严重失职者或会遭受严厉的声誉制裁。